全国锂电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6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打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产教融合共同体,全面服务国家锂电行业、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由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工业大学、枣庄职业学院牵头组建"全国锂电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为规范共同体的活动,维护共同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共同体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共同体名称:全国锂电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以下简称“锂电共同体”)。
第二条 共同体性质:锂电共同体是以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工业大学、枣庄职业学院为牵头单位,联合行业组织、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组建的,汇聚产教资源,能够有效促进产教布局高度匹配、服务高效对接、支撑锂电行业发展的产教融合新型组织形态。
第三条 共同体宗旨:以锂电相关产业为依托,以产业与教育互动发展为根本,以人才培养为核心,整合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院校各方面力量,探索多元化共同体办学模式,实现职业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发展,为全国锂电行业人才培养及产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共同体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学术、培训、竞赛、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协商、互惠互利、交流合作、共谋发展”。
第二章 目标与职能
第六条 共同体目标:以服务锂电行业相关产业发展为目的,构建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产业与专业相对接、企业与院校相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通过建立政府指导、行业主导、企业、科研院所与院校积极参与的合作机制,实现共同体内校际、校企、校行、校政、校研之间的资源整合与共享。通过强化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指导作用,促进产业、岗位、教学的深度融合,提高人才培养的吻合度与适用度。
第七条 共同体职能
1.整合国内锂电行业相关产业教育资源,密切专业和职业的联系,加强政府、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合作与交流。
2.深入推进校企协同育人,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加强锂电行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优化人才培养机制,畅通人才培养途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人才需求。
3.实行校企师资互兼互聘,共建共享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发挥院校的师资、场所、设备等优势,为锂电共同体内成员进行学术交流、员工培训、继续教育、赛事组织等提供服务。
4.完善就业指导机制,锂电共同体内企业招工要向共同体内学校倾斜,加大实习和就业岗位供给。指导各层次锂电行业相关专业毕业生顺利就业,满足锂电共同体内企业用人需求。
5.协同开展技术攻关。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校企联合打造科研攻关团队,深入生产一线,瞄准产业需求,调研征集企业实际面临的生产性和技术性难题,校企系统解决问题。共建技术创新中心、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和重点实验室等,产出一批前沿领域的创新成果,服务锂电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产品升级,提升服务水平。
6.有组织开发教学资源。组建高水平教科研队伍,对标锂电产业实际和发展需要,结合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技术攻关实际,将产业应用的工艺、技术融入教学实践,开发专业核心课程、实践能力项目;发挥学校专业优势和企业的技术优势,跟踪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研制优质教学装备并推广应用。
第三章 共同体成员与管理
第八条 共同体实行单位成员理事会制度。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共同体章程,恪守共同体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锂电行业相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院校、科研院所,经申请并被共同体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共同体成员。
第十条共同体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共同体的声誉和利益,理事会有权责令其退出共同体。
第四章 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共同体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各共同体成员单位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共同体重大决策的权利;
2.向理事大会提出议案,并有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参与共同体的各项活动,有优先享用共同体内各类资源和信息的权利;
4.除共同体发起单位外,各会员单位有自由退出共同体的权利。拟退出共同体的会员单位,需提前2个月向共同体秘书处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经秘书处备案后,办理自愿退出手续。
(二)共同体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共同体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共同体交办的工作;
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共同体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各类资源和信息服务;
3.共同体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共同体信誉。
第十二条 成员院校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获得“锂电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教学基地”称号;
2.优先了解成员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获得共同体教育经费和教学设备等资助;
3.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输送合格毕业生;
4.优先在成员企业设立实训基地;
5.优先聘请成员企业专家、优秀管理者担任学校发展专家委员、专业指导委员;
6.优先聘请行业企业专家承担客座教师;
7.与行业协(学)会、成员企业合作办学;
8.到成员行业协(学)会、成员企业调研考察;
9.为共同体成员单位提供生源、培训信息和其他资源,互通有无,互惠互利。
(二)义务
1.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为成员单位企业提供优秀毕业生;
2.根据共同体理事单位的要求,提供员工培训、技术咨询、产品及应用服务等。
第十三条 成员企业、行业协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获得“全国锂电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教学基地”称号;
2.优先与成员院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3.优先获得成员院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4.根据需要由成员院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培训;
5.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成员院校开展联合办学。
(二)义务
1.对成员院校的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及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成员院校毕业生的用工信息。
2.在企业生产经营允许的情况下,为成员院校的学生和教师提供实习实训机会和帮助。
3.向成员院校推荐教学所需企业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由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工业大学、枣庄职业学院牵头联合创建锂电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政府给予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企业负责共同体的建设管理和产业支持,院校实施教育培训和科研攻关,相关机构提供专业支持和咨询服务。共同体实行理事会管理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由三家牵头单位任理事长单位,中国石油大学、中国矿业大学等任副理事长单位,秘书处设在欣旺达,统筹产教融合推进工作,专家委员会设在齐鲁工业大学,教学管理部及产业办公室设在枣庄职业学院。
第十五条 共同体设立财务、科研、教学、培训、协作等专门机构,广泛吸纳锂电相关领域的院校、重点企业和社会组织多元参与。
第十六条 每个共同体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共同体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共同体的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副理事长人选、理事人选,在共同体成员单位中经民主协商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正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确认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表决重大问题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十九条 原则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共同体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制定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
5.审议通过共同体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共同体秘书处设在枣庄职业学院。秘书处是共同体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共同体年度工作方案;
2.负责会议筹办,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计划和总结;
3.负责共同体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做好共同体的内外联络工作;
4.筹办共同体内部各类性质的学术交流、联谊活动。
5.为共同体成员单位提供服务,不定期举办校企联谊会;
6.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协调成员单位的招生、就业工作;
7.负责共同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8.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工作组的权利和义务
(一)工作组的权利
1.参与秘书处的重大决议、对秘书处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2.可根据具体的课程改革等项目申请共同体的各种支持;
3.共享共同体内部相关专业的招生、就业等相关专业信息;
4.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
(二)工作组的义务
1.遵守共同体章程,服从秘书处的日常管理;
2.自觉配合共同体内部的各类活动安排,并根据实际状况给与相关支持;
3.积极参与秘书处组织的各类专业的课程改革及相关专业的模式探索研讨会。
第六章 经费及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共同体经费来源
1.共同体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2.共同体所得到的政府拨款、项目资金;
3.共同体所接受的社会捐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5.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共同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共同体经费使用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理事会和有关单位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共同体经费由共同体秘书处管理,经费支出由理事长审批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共同体换届或更换理事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独立的第三方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共同体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共同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共同体终止前,需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须由成员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经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共同体理事会,未尽事宜由共同体理事会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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